韦德体育1946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20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招标活动,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招标活动。社会公开招标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 学校各类招标活动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学校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招标活动及其参与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学校监督部门及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项目承办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和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及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招标组和监督组。
第七条 办公室。挂靠在监察处,由监察处长兼任主任,设专职科级秘书和工作人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改学校招标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组织评标专家及招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负责开标前抽取确定评委;
(四)建立投标单位诚信档案管理机制;
(五)负责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规范和归档;
(六)具体承办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招标组。各招标组组长由承办部门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承办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一)招标组的具体组成:
1.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校园规划处承办;
2.修缮工程项目招标组。负责学校修缮、建筑物拆除、绿化工程及后勤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承办;
3.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组。负责仪器设备、实验用品、图书采购和设备拍卖等有关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承办;
4.教材采购招标组。负责教材采购的招标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5.福利物品采购招标组。负责师生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福利物品采购的招标工作,由相关部门承办;
6.临床学院招标组。负责学校授权临床学院的招标项目,具体工作由临床学院承办;
7.其它特殊情况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具体承办单位。
(二)招标组的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标工作;
2.完成招标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
3.申报招标项目;
4.制定项目预算,收集市场信息,起草招标文件;
5.负责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6.负责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7.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8.负责招标工作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三)招标工作资料归档的内容包括:
1.项目申报材料;
2.项目招标申请表;
3.招标文件;
4.招标过程记录(含评标报告);
5.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正本);
6.项目合同文本、合同执行情况记录、合同变更、项目验收等相关材料;
7.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监督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
(一)监督组的职责:
1.审核确认招标方式;
2.审核招标文件和资金落实情况;
3.审核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
4.监督招标全过程(资格预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如实填写《韦德体育1946校内项目招标监督记录表》;
5.纠正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6.受理招标过程中的投诉;
(二)监督组的具体分工:
1.监察处负责审核招标方式,监督招标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并监督抽取评标专家,受理招标过程中的投诉;
2.财务处负责审核资金落实情况;
3.审计处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参加资格预审。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学校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绿化工程、物资设备、教材采购及有关服务项目等,凡涉及资金额度达到以下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校内招标。
(一)基建工程: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与该工程有关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材料、设施、设备等附属采购项目。
(二)修缮、绿化工程: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修缮、绿化工程项目。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未经招标的修缮、绿化工程项目,不得签订固定价格合同。
(三)物资设备: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物资、设备的采购项目,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大宗物资(含实验用品、家具、药品等)、师生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福利物品等。
(四)教材项目:凡是通过学校财务统一支付费用或与办学行为有关的教材采购项目。
(五)物品拍卖和建筑物拆除:估算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批量物品拍卖和建筑物拆除项目。
(六)服务项目:年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单项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保洁、车辆保险等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
(七)经营性项目:属于学校所有各类经营权的出让以及学校所属资源的经营性开发(如房屋租赁)等项目。
(八)其他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校内招标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每项招标应有三家以上(含三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竞争。
因特殊情况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其它方式,其适用情形及采购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招标项目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确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以及其它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时,招标组报送《韦德体育1946校内项目招标申请表》,并附邀请招标的理由及受邀名单,受邀名单由招标组拟定,报监督组审核。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其它形式时,招标组要认真组织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进行集体论证,按要求填报《韦德体育1946校内项目招标申请表》,并附理由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的申请表及理由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为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使其履行应尽的义务,所有招标项目应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具体收取方式及金额应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详细规定。
第五章 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组建评标专家库,主要由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直属医院及校外各类专业人员组成,评标专家经培训合格后统一颁发“韦德体育1946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一)评标专家的基本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中级职称三年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3.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4.能认真、公正、诚实、依法履行职责。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
1.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为学校招标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2.接受办公室的邀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3.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参与起草评标报告;
5.配合招标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三)评标专家的工作要求:
1.准时参加评标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委托他人评标,接受监督组监督;
2.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4.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5.对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承办单位代表、使用单位代表以及评标专家库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评标委员会组成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一般不多于2人。校内相关专家不足的招标项目,可从校外聘请专家作为评委。
第十八条 对于重要或重大招标项目,主管校领导可直接参加评标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校领导参加。
第六章 招标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招标组根据学校批准的有关资料,拟订招标方案,填写《韦德体育1946校内项目招标申请表》,连同招标文件报监督组审核,审核后的申请表报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组应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式、投标报价要求,根据项目需要可设定最高投标限价;
(三)对投标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置方式;
(四)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设备采购要注明主要技术参数、精度等级、功能用途、标准零配件、软件配置、运行环境、安装调试要求和验收标准等);
(五)质保时间、售后技术服务支持的要求;
(六)投标报价清单;
(七)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八)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十一)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二) 投标有效期;
(十三)合同签订时限及主要合同条款;
(十四)受理投诉的监督部门。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组发布招标公告(或寄发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通过网页或张贴公告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或视具体情况考虑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是指投标人报名时,监督组和招标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报名及资格预审结果报办公室备案。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组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资料,解释招标文件。为保证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招标组提交的《韦德体育1946校内项目招标申请表》于开标前半天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评标的专业评委,并通知其评标时间、地点。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如需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须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考察的方式及内容等。
第二十七条 招标组将招标结果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由监督组及招标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组应在招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按要求填写《韦德体育1946校内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表》,并报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三十条 开标一般由招标组承办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监督组派人进行监督。具体流程如下:
(一)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有效投标文件的单位名称、报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如有必要,可采用由工作人员当场对投标文件进行随机编号,而不公布投标人名称的开标办法。
(二)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案。
1.招标项目的名称和规模,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2.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3.投标人名称及投标报价。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招标组、监督组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三)经所有投标人确认唱标无误签字后,投标人退场,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评标过程由现场推选出的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委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方法和标准进行。
第三十二条 评标时,评委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评委要注意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审查: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单位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七)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
(八)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十)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人员、财务要求提供了相应人员和财务信息及证明材料;
(十一)投标文件上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拟任职务、职称、注册建造师证、安全证等证件的注册单位及证件号码;
(十二)主要人员业绩证明中的业绩名称、类别等基本信息;
(十三)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业绩、信用要求提供了相应业绩和信用信息及证明材料;
(十四)投标文件上提供的业绩基本信息,包括业绩名称、工程类别、主要工程量、中标金额等信息;
(十五)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类型及技术要求提供了相应设备生产、制造、销售及安装的证明材料;
(十六)投标文件上提供的设备技术规格及技术指标等信息;
(十七)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十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委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予以注明并附有关文字性说明材料或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现场进行书面澄清解释,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应作书面记录,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现场推荐产生中标候选人,一般不超过两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形成评标报告提交招标组。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特殊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招标组对评标报告确认后,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放弃中标、无故拖延签订合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招标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结果可当场宣布,亦可以中标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招标项目发生下列情形的,招标组应提出修改方案,经监督组确认,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
(二)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监督组初步裁定,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招标结果无效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失败。首次招标失败的项目,招标组应综合分析失败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二次招标。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调整为其它方式进行。如需延期开标,要将延期开标理由等说明材料报办公室审核。
第八章 投标违规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且投标人不能提供合理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九)其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情况。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相同;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国家及上级规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四)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五)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六)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投标单位诚信档案库中列入“黑名单”,不得参加本校投标工作。
第九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凡应进行招标而没有招标的项目,或是已招标却没有监督组参与监督及签字的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付款结算。
第四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或评标专家中,凡为投标人亲友或有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此项目招标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高度责任心维护学校利益。不得与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情况,不得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不得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严禁不经招标确定施工(供应)单位;严禁招标走过场、明招暗定、暗箱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确定招标项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招标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
第四十八条 招标活动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合理、良性竞争。
第四十九条 招标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招标工作,不得擅自决定中标单位。
第五十条 严格按程序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密。
第五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建立项目全程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环节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项目招标承办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负责,认真做好项目立项、考察论证、招标、验收、审计、结算等环节的工作,遵守纪律,严格按制度办事。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招标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